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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20日 00:00:00 访问量:1940

广水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水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广水市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际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若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省内出差的,处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8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可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出差住宿地点。

市直单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周边地区出差,提倡当天往返,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不得另行报销进餐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市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将差旅费纳入“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公用支出—差旅费”科目核算;市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将差旅费纳入“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公用支出—差旅费”科目核算。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已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用公务卡结算,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实行转帐结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当天不能往返,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的报销标准。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探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公务出差和探亲是两种性质的活动,分别按照差旅费和探亲路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各镇、办事处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 施行。

 

编辑: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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