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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相关政策

2012年02月10日 00:00:00 访问量:5427

一、退休年龄规定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男年满六十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二、关于干部出生年月认定规定
鄂组通[1994]2号文件规定,认定干部的出生年月,原则上应以干部档案中早期本人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和《自传》中记载的出生年月为依据。如果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最先填写的出生年月为依据予以认定。
三、离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相关政策
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在国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以前,离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比例计发。
(1)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a.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全额计发。
b.退休干部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75%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40%计发。
c.技术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按三项之和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普通工人以本人岗位工资与奖金两项之和为基数,按技术工人的工作年限和比例计发退休(退职)费。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a.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b.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退休费按两项之和的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50%计发。
c.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津贴部分均按其工资构成所占比例计入离退休费基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津贴部分按40%的固定比例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2、按照省政府原有的规定继续对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参加工资制度改革以后的退休人员,在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比例计发退休费的基础上,仍按鄂发[1985]52号、鄂人[1990]011号和鄂人[1992]57号、142号等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计发标准按下表规定比例执行。

退休时工作年限 行政机关干部(%) 事业单位职工
及行政机关工人(%)
满三十五年及以上 7 7 5 5
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 8 13 5 10
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 10 10 5 5
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 5 5    
不满二十年及以下 5 5 5 5

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3、人薪发[1994]8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
4、工改以后退休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工人,机关工人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费;事业单位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费。
5、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劳动模范,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省、地、市级优秀党员,计划生育模范,省直厅、局级系统(行业)先进工作(生产)者,严重血吸虫病丧失劳动能力及长期在西藏、青海、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仍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68号、141号、国发[1984]76号、77号、鄂政发[1981]82号、鄂人专[1992]82号和鄂人[1993]34号等文件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基本工资的100%。
6、按鄂人险[1994]76号和鄂人险[1995]40号文件精神,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其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
7、根据人薪发[1994]3号文件精神,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和退休费的计发比例都发生了变化,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劳字[1988]42号、国发[1992]28号文件的规定,即不再发给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和10%的基本离退休费。
8、根据中发[1991]10号和劳人薪[1985]40号、41号文件精神,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和教龄、护龄津贴等,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9、从1995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根据国发[1995]32号文件精神,每两年,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相关政策
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下列办法计发
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鄂人社函[2009]70号文件精神:
1、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a.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4年的,按89%计发;工作年限满33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限满32年的,按87%计发;工作年限满31年的,按86%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8年的,按84%计发;工作年限满26年的,按83%计发;工作年限满24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限满22年的,按81%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4年的,按89%计发;工作年限满33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限满32年的,按87%计发;工作年限满31年的,按86%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8年的,按84%计发;工作年限满26年的,按83%计发;工作年限满24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限满22年的,按81%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c.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4年的,按89%计发;工作年限满33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限满32年的,按87%计发;工作年限满31年的,按86%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8年的,按84%计发;工作年限满26年的,按83%计发;工作年限满24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限满22年的,按81%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4)鄂人[2006]18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
2、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月增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月增加标准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4)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月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具体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812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2元,老工人340元。
(5)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a.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
b.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明确的职务系列相应的职务层次增加离退休费。
c.团以上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担任的地方职务层次仍未达到转业时所对应的原军队职务的,此次按转业安置时规定的军队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层次增加退休费。
3、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
该办法从2006年7月1日执行。
4、鄂人[2007]29号文件规定,有特殊贡献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范围是:全国优秀教师提高10%,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初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和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提高5%。从2006年7月1日执行。
5、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独生子女的同志退休费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基本工资的100%。从2006年7月1日执行。
6、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比照同职务的公务员执行。
(2)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a.义务教育阶段,根据广政办发[2009]50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享受同等职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70%,并随在职人员增加绩效提高生活补贴。广人字[2011]2号规定:从2010年7月起,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享受同等职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75%。
b.非义务教育阶段,根据广人字[2011]3号规定:从2010年7月起,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享受同等职务在职人员过渡性津补贴的70%。
 

编辑: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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