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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16年04月27日 10:01:48 访问量:9399

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制了《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6年3月上旬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1、《细则》的制定背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问题。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问题又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这些文件对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处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近几年湖北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涌现出了秦开美、徐美容、陈发喜、张龙、汪金权、余功茂等一批师德楷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教师也还存在师德失范问题,个别性质还比较恶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教育厅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细则》。

2、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依据

《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也是制定《细则》的重要依据。

3、《细则》的主要特点

从总体上看,《细则》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分为政治纪律类、教育教学类、师德师风表现类等三个方面并作了细化规定,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列举较为详尽,同时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行为与所受的处分是一一对应的。对于处罚权限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基层教育部门实际以及民办中小学校管理实际,更具有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过程体现了民主性与规范性。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广大中小学教师、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4、《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部分总共六章二十五条。六章分别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及适用,违反师德的行为及其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附则。

“总则”部分包含第一至三条,主要阐明制定《细则》的依据、处理的原则。“处分的种类及适用”部分包含第四至十条,主要阐述五种处分,以及各种适用情形。“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包含第十一至十三条,主要阐释各种违反师德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是《细则》的核心部分。给予的处分主要是根据违反师德行为情节的轻重而判断的。“处分的权限和程序”部分包含了第十四至十八条,对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处分的解除”部分包含了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时间期限,并进一步明确了解除处分后教师的待遇问题。

5、《细则》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

《细则》出台后,我厅在官网上进行了公示,社会各界积极建言,一些好的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得到了采纳。如,《细则》原只对违反师德获得的经济利益清退或上缴做了规定。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有社会人士建议,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修改时我们采纳了这条建议。又如,对于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的情况的,《细则》原来没有数量上的规定,社会人士建议最好定量。在征求多方意见后,修改稿中我们做了数量上的规定。类似这样合理的建议都得到了我们的采纳。

6、《细则》的适用对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少年宫、各级教研科研培训机构、电化教育等单位的教师。上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7、《细则》对上位文件进行补充和明确的情况

《细则》对上位文件不太明确的,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没有对将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教师纳入适用对象。考虑到我省一些地方仍有相关机构存在,《细则》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又如,《细则》制定的上位依据中,对民办学校或未纳入公办学校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处分权限未做规定,《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8、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类型

《细则》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类型。其中,对于既具有行政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施行“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时,可以实施单项处分,也可以合并处分。对于“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如具有人事编制,给予开除处分;如属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

《细则》第二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10、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类型

《细则》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将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分为政治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师德师风表现等,并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11、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处理权限

《细则》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教师所在学校只能提出建议,处分权限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这主要是考虑到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事关教师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掌握。

12、处分的解除

《细则》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处分解除的结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的制度,即“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

13、中小学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受处分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关系

《细则》规定,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对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而暂缓注册、在处分解除后参加定期注册的人员,需参加师德集中培训。

编辑:黄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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